编者说: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以男方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后男方却发现抚养了多年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遂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并变更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的约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裁判要旨
吕某陈述其一直以为邹某2系邹某1亲生,直至进行了亲子鉴定才知道并非邹某1亲生。吕某称在2012年8、9月,曾与邹某1短暂分手,在分手期间其与追求她的其他男子短暂在一起十来天并发生了性关系。后在2012年9月底邹某1与吕某复合,吕某于2012年10月发现怀孕并以为是邹某1亲生。邹某1否认与吕某在2012年8、9月曾经短暂分手,称自2011年后一直保持恋爱关系。
第二、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受情感因素影响。案涉协议约定由吕某抚养婚生女邹某2。古语有云“万爱千恩百苦,疼我孰知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一种基于生物本能以及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逐渐建立起的深厚情感。尽管在协议中并未直接写明邹某1系考虑吕某抚养婚生女邹某2才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较大让步,但一审法院认为基于父母对子女的人之常情,吕某抚养婚生女邹某2应当是邹某1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较大让步的重要情感影响因素。
责编 | 王俊杰
审核 |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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