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逃课本身是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逃学期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游泳溺水),学校是否有责任呢?
事件回顾
13岁小赵是某中心学校的学生,事发当天,小赵的班主任有事请了假,小赵就和另外三名同学从学校跑了出来玩耍。
而上课时,任课老师发现小赵等人逃课,却没有将该事报告给学校,也未告诉家长或采取其他措施寻找。期间,小赵等人曾回过学校门口又再次离开,校门口的保安发现了他们却并未劝阻他们,放任其离开。
从学校离开后,小赵等人到一处池塘游泳,小赵不幸溺亡。
事后,小赵的家长将学校和池塘管理者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学校应承担50%的责任,赔偿39万多,池塘管理者承担10%的责任,赔偿近8万元,家长自行担责40%。
悲剧已经发生,赔偿再多也无法挽回一个鲜活的生命,但是赔偿责任的确定可以督促相关责任人更好地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就这起案件来讲,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学生自己逃课后溺水身亡,事故地点又是在校外,学校为什么要承担50%的责任?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学生在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了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才不承担事故责任。而该案件中,学校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呢?
首先,教师发现学生逃课,却并未及时上报学校,也未赶紧联系家长,这是一种失职行为。其次,学校的保安也没有劝阻小赵等人的离开。教师和保安的行为表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逃课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追究学校民事责任的,可适用《民法典》1199至1201条规定。逃课学生虽然人不在学校,但因为其本该在学校,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特殊规定。
总结类似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学校的过错经常体现在如下几点:
学生逃课,教师未及时发现的
学校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不能够防范学生擅自离校的
学校设施设备上存在缺陷,致使学生在擅自离校的过程中受伤的
学校未将学生逃课情况及时通知家长的
学校在发现学生逃课后,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寻找的
法治君提醒
学校和教师应对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减小逃课现象的发生。即使存在逃课现象,也要尽力减小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避免给家庭带来伤痛,也给学校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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