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刈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儿子去世8年后 “私生女”诉请继承

发布者:刘刈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1065人看过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案件详情】

苏大爷儿子去世8年后,曾经在苏家做过保姆的杨女士带着一名8岁女童找上门,她们不仅声称女童是苏大爷儿子的遗腹子,还将苏大爷全家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拆迁款。由于证据不足,女童一审败诉,此后她们向一中院提出上诉。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起上诉案。

83岁的苏大爷和老伴梁大妈是一对退休工人。2003年,独子苏先生离婚后不久因为心肌梗塞去世,之后两人与孙子小苏相依为命,目前小苏已经26岁。2010年,苏大爷所居住的石景山黑石头佟家坟地区拆迁,一家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不菲的拆迁款也分到了苏家。

随后不久,苏家便接到了被起诉的传票——8岁女童小欣(化名)自称是已故苏先生的私生女,她将苏家三口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拆迁房屋的拆迁款,而小欣的母亲,则是在9年前曾经在苏家居住过的杨女士。

小欣起诉称,2002年,经人介绍,母亲杨女士和父亲苏先生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时苏先生离异不久,身边带着儿子小苏。相处一段时间后,杨女士就搬到苏先生家中,与苏先生开始同居生活,而当时他们所住的,就是2010年苏家的拆迁房。由于后来爆发非典,两人迟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随后苏先生因为突发心肌梗塞于2003年6月19日病逝,当时杨女士已经怀孕约4个月左右。料理完苏先生的后事后,杨女士回到河北老家,并于2003年11月19日生下小欣。

苏家的拆迁房屋为苏先生所有,该房屋于2010年3月份左右被拆迁。根据《继承法》规定,小欣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她要求对遗留下的房屋拆迁款进行继承。为了证明与苏家的血缘关系,小欣向法院提出了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苏大爷与老伴儿感到十分错愕,儿子去世8年,怎么突然会蹦出一个孙女?全家还被这个“孙女”一起告到了法院。苏大爷回忆说,2010年8月26日,曾经在苏家做过保姆的杨女士再次登门,拿着一份文件让苏大爷签字,视力不好的苏大爷问是什么文件,杨女士回应说,自己的孩子小欣要在北京上学,因为曾经在苏家做过保姆,所以请苏大爷签字做个证明。当时杨女士对小欣与苏家的关系只字未提。

苏大爷没有多想就签了那份文件,直到被告才明白,那份文件其实是一份关于确认小欣身份的情况说明,杨女士拿着该份文件,作为让小新讨要拆迁款的有力证据。

法院认为,小欣要求分割房屋拆迁款需首先证明,她与苏先生存在父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但她提供的出生证明与副页不一致,导致不能证实二人的父女关系;而苏大爷所签字的情况说明即便真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也不能以此确认小欣与苏先生之间的身份关系属实。

由于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小欣的诉讼请求。目前小欣已经向一中院提出了上诉。

【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