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已领证的合法夫妻需要离婚的,有2种方式可以选择:
1.协议离婚。双方能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可选择共同到任一方户籍地民政局离婚登记处申请人离婚,从递交离婚申请之日起有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应在30天内共同到递交申请的民政局离婚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2.起诉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对方户籍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法院审查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⑦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使用较多的条款。)
(二)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只能向对方户籍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
(三)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在一起且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双方涉及子女抚养纠纷、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如果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用到法院起诉离婚或到民政局离婚登记处申请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