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地位平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2.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3.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4.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5.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6.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7.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8.除夫妻双方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9.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注意:同居关系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