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沅江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XX、原审被告李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沅江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