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周XX、李XX与被上诉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XX及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杜X、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周XX、李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0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