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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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

发布者:杨晓敏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著作权 |2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A公司拥有一项月饼包装盒的著作权。在2016年中秋节前,A公司发现个体经营者B销售的月饼包装盒上的图案与A公司的著作权一致,为维护A公司的著作权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判决B个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的月饼包装盒,并赔偿A 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X万元。

【焦点问题】

1、A公司是否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2、B个体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

3、A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X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办案经过】

1、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A公司为了主张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将其工作人员即作者的创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公证了A公司工作人员拍摄的涉案美术作品在展览会上的照片。同时,提交了作品的创作说明,用以证明A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及涉案美术作品为职务作品。

2、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A公司提交了A公司的委托人去B处购买涉案美术作品即月饼包装盒的公证书,并取得B个体户开具的收据、名片等。上述公证书证明了B个体户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大量销售的月饼包装上使用的图案和文字与涉案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

3、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A公司提交了购买侵权产品的收据,委托律师办理该案的合同及律所开具的发票,办理公证的公证费发票,用于证明A公司为了制止B个体户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件总结】

一、针对该案,总结如下:

1、对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著作权人为了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最好是进行版权登记,获得登记证书,这样有助于原告方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避免原告方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而丧失了主张被侵权的权利,或避免原告方需要通过其他的大量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大量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方均是递交版权登记证书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直接认可原告方的著作权人身份。

2、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需要知道对方实施了什么行为,涉案的是什么作品,对方侵犯了原告方的什么权利?作品需要从法定作品中进行选择确定,即《著作权法》第3条,侵犯的权利也需要从法定权利中选择确定,即《著作权法》第10条。

3、著作权人在公证购买涉案产品时需注意以下几点:A、应当有侵权者提供的发票和收据,且需注意发票上的日期是否填写有误,品名是否与购买的商品不一致,发票上是否加盖有公章。如日期和品名有误,则在公证书上需要注明。  B、需要封存侵权产品,待庭审时进行拆封。

4、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各个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时都不高,1-2万而已,甚至几千。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可考虑与对方调解。

二、由该案延伸,如何进行著作权侵权判断

 著作权侵权判断要遵从三点一线规则,即什么行为什么作品什么权利,权利与行为对应到一条线上,作品与作品重合到一条线上。

1、什么行为即被控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什么作品?

 关于作品需要从法定作品中选择,即《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什么权利?权利也是法定权利,即《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

此处要注意,作品不同,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且每个权利针对的点也不一样。如,发行权针对的不是作品本身,而针对的是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针对的也是原件或复制件。

权利与作品相对应:

展览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翻译权=文字作品(电影作品、音像作品、美术、摄影、舞蹈作品不存在翻译权)

放映权=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

作品与权利相对应:

文字作品----没有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发行权(载体)

美术作品----没有出租权、翻译权、发行权

录音制品----没有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摄制权、汇编权,只有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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