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李某甲名下有一辆A车、一辆B车,并分别为两辆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20年10月某日,李某乙驾驶A车行驶在某高速路上,追尾了李某甲驾驶的B车及另外两辆车,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完另外两辆车后,认为李某甲驾驶的B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拒绝理赔。李某甲遂将李某乙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甲与李某乙系父子关系,依据李某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现代社会一人拥有多台车辆的情况日益增多,车辆驾驶人与所有权人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从商业三者险的性质来看属于责任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保险实质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责任,并不当然是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商业三者责任险合同为“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即使本案中,李某甲虽为A车、B车的所有人,但李某乙作为A车的驾驶人,系李某甲驾驶的B车的侵权责任人,理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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