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宝鸡市渭滨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苗苗,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X苹,女,1979年6月20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宝鸡XX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平,经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鸡市XX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军,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支X苹、宝鸡XX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宝鸡市XX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第三人宝鸡高新天下汇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XX号院X幢X层X号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支X苹、宝鸡XX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宝鸡市XX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宝鸡高新天下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XX号院X幢X层X号房屋所有权(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00XXXXX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