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2024年2月1日患者因一周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疼痛,呈间歇性,疼痛发作时伴有后背部放射痛、恶心,偶有心悸症状等入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胆总管结石,于2月3日9:30进行腹腔镜探查术中转开腹胆囊部分切除术,术中11:45患者突然出现房颤、室颤等心律失常,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最终死亡,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鉴定意见:漏诊心肌梗塞,手术时机不当诱发患者心律失常导致循环衰竭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75%。
裁判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医方过错比例判令被告医院按照75%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