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罗卫新律师
01举例设问
王先生与李女士结婚7年,女儿5岁,因王先生经常赌博、夜不归宿,导致夫妻吵架不断,久而久之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女士带了女儿回了老家,几个月后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
王先生的父母很久没见到孙女,甚是想念,想去探望孙女,却遭到李女士拒绝,理由是他们老两口没有管教好儿子,纵容王先生在外面赌博,夜不归宿,最后导致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认为王先生的父母对于王先生的犯错负有很大的责任,所以不想让他们与孩子接触,生怕再误了孩子。
王先生的父母认为自己对王先生一向严厉,王先生在结婚之前一向很好,结婚以后才迷上了赌博,王先生犯错的责任在儿媳,不在自己,自己年纪大了, 也没有精力管教王先生。
在多次协商不成之后,王先生父母一气之下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允许其每月探望孙女一次。
那么王先生父母的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02不同观点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直系血亲关系,理应有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不仅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的事情,也有利于孩子本身的成长,改善家庭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扩大探望权的主体。
03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法典》仍然没有对探望权的主体进行扩大解释,依然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下,王先生父母通过诉讼形式主张探望权还是会被法院驳回诉请。
04笔者建议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虽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毕竟在道德调整的范畴之内,应该理性对待。
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孩子的父母应该清楚地意识到,你们能够解除法律层面的婚姻关系,却无法解除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作为父母,要始终站在孩子的角度,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以及改善家庭关系的立场去换位思考,切勿将对另一方的仇恨转嫁到无辜的孩子身上,否则受伤害的只能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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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卫新律师 13063877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