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2月02日,原告胡买买(化名)驾驶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织金县以那镇龙兴村驶往织金县城关镇方向,行至织金县以那镇木兴村仓边组大丫路段时,该车驶离路面,翻坠于公路坎下,造成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佳佳(化名)被抛出车外后,被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当场压死。死者胡佳佳发生交通事故后,本案原告胡买买就赔偿问题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死者所有费用15万元,原告依约履行该协议,并且协议约定交强险赔偿部分归原告所有。另外,死者家属根据该份赔偿协议,已经给原告出具谅解书,原谅了原告的过失行为。后原告找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理赔交强险,但是被告以本案死者系车内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为由拒赔,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者林玉兰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现在本案已经审理完结,法院并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本案判决已经生效,保险公司放弃上诉。
【争议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死者王佳佳到底是车内人员还是车外第三人。
原告代理人认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死者胡佳佳已经转化为车外第三人,应当适用交强险赔付范围。
被告则认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死者胡佳佳系车辆乘客,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法院意见】
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一个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王佳佳被甩出窗外前,另一个是王佳佳被甩出窗外后被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压死时。在第一个时间点,王佳佳因交通事故被甩出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此时王佳佳必然属于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内人员,但此时王佳佳并未死亡,从事故认定书确认的死亡原因来看,王佳佳系因为被甩出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后被该车压死,故王佳佳是车内人员身份时,其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并未发生。在第二个时间点,此时王佳佳在空间上已经脱离了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其被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压死时是处于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以外的空间,客观上可以认定王佳佳在死亡时的身份系车外第三人。而王佳佳作为车外第三人被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压死的直接原因是贵F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故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一次性向原告胡买买支付交强险122000元。
笔者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以及2006年6月15日保监发(2000)102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关于“第三者”的解释为: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结合本案,事故发生时胡佳佳是被甩出被保险车辆之外受伤死亡,系被保险车辆的车下人员,已经由车内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人,死者应属于不特定的“车外人员”,即“第三者”,应当适用交强险赔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