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申某,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辽宁省阜新市某区中部二段8组。
增加诉讼请求:
- 医疗费:20864.77元
- 误工费:8000元(计算到06年3月26日)
- 护理费:1597.5元
- 交通费:1512.00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以上六项共计:45574.27元)
- 残疾赔偿金:待定。
事实和理由:
1.医疗费,因住院期间第一被告庆某给付两万元医疗费用,起诉时将花费的医疗费减去了两万元。现考虑到直接扣除对第一被告不公平,所以增加两万元。其余为后续的治疗费用864.77元。
2.误工费,起诉时只计算了5个月的误工费,从06年5月27日到06年10月26日。按照每月1600元计算,是8000元。现增加06年10月27日到07年3月26日,共5个月的误工费。按照每月1600元计算,是8000元。
3.护理费,原告一直由其母亲护理,其母亲为下岗职工,没有工资收入。所以,护理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执行。护理时间为5个月。共计:5698.5,减去上次已起诉的4101元后,增加1597.5元。
4.交通费,原告出院后每月来北京复查一次,共来四次,交通费用共计1512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60元。原告住院3个月,伙食补助费共计:54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定的5000元不足已弥补原告的精神损失,故增加到15000元。
7.残疾赔偿金,待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