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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王韬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公司法 |1589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就股权转让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那么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属于工商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公司的义务,而非股东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命令性对方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股东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再次,《公司法》也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没有规定股权转让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根据法无明文规定皆可行的民商事法律原则,股权转让并不必然进行工伤变更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因此是否办理工伤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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