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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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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官裁判思维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45人看过

1.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邹晓霞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 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晓霞虚构了在丽水投资矿产、温州投资连锁快餐、昆山投资超市、水电站事故赔偿、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新玲等23人的借款,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新玲等人损失6258150元。案发后,邹晓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两个焦点问题 :1.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2.本案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诈骗行为是否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裁判要旨】民事欺诈行为与非典型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被告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归还可能的,应以诈 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案号】一审:(2010)浙嘉刑初第36号  二审:(2010)浙刑终字第 167 号

【刊期索引】2011年14期







2.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博爱医院被重庆市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确定为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涪陵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于20087月至20107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保合同过程中,该院负责人薛友海授意该院市场部负责人马江华,以给乡村医生和敬老院院长一定介绍费等办法,将五保户、低保户引诱入院,并授意该院内外科医生对病人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民政救助资金共计人民币161704.79元。

【争议要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到底该当何罪?------三种观点:1.单位不构成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诈骗罪;2.单位和个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3.为单位和个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案号】 一审:(2011)涪法刑初字第 26 

【刊期索引】 201110









3.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金源公司在误信纵横集团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纵横集团,假借贸易名义向农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合同等方法隐瞒公司巨额亏损、虚假循环贸易等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得被害单位的贷款共计2.92亿余元,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6亿余元

【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裁判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 314 号 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 102

【刊期索引】201116












4.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之考察

【基本案情】被告人虞秀强担任金维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原材料供应。20047月后,陈敏公司与金维公司合作经营,双方约定由陈敏公司提供场地设备,金维公司提供资金,此后由于陈敏公司生产资金不足,要求被告人虞秀强寻找垫资单位为陈敏公司供应原料。被告人虞秀强先后找到宏大经营部、威宇公司、海圣公司,约定由三家单位垫资向陈敏公司供货,被告人虞秀强负责向陈敏公司销售货物和回收货款,所产生的利润由三单位与被告人虞秀强平分。此后,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通过被告人虞秀强先后向陈敏公司销售多种化工原料。2004年底,因陈敏公司经营亏损,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为陈敏公司所垫货款难以收回。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为了追索替陈敏公司所垫的款项多次要求被告人虞秀强归还货款。20051金维公司需购进3吨己内酸胺被告人虞秀强以金维公司名义于同年1月先后四次巨化锦纶厂购进价值75.7万元的3 8吨己内酸胺。被告人虞秀强将其中的3吨运至金维公司用于生产收取5万元货款后占为己有;同时将其余3 5卖给劲大化工、陈劲宏等处,在取得70.2余元货款后,被告人虞秀强在巨化锦纶厂多次追索货款的情况下,反而在20051月底至2月初用该货款中的30.544万元支付给宏大经营部等三家单位作为陈敏公司所欠的货款(宏大经营部1 0万元,威宇公司15万元,海圣公司5.544万),并将其余的45.15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炒股。

裁判要旨】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关键考察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之所以最后能占有财物,主要是利用了其职务之便,还是主要利用了通常意义上的诈骗手段?即犯罪手段问题;二是被告人实际占有的是合同相对人的财物,还是本单位的财物?即犯罪时象或犯罪客体问题将通过职务行为(或有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者,属职务侵占。而非合同诈骗。

【裁判案号】一审:(2007衢柯刑初字第111号  二审:(2007)衢中刑终字第139号

【刊期索引】200804









5.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付志云以其5本林权证共计2822亩林地林权为抵押,以他人名义向广信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500万元,并办理了森林资源抵押登记。2010年11月16日,付志云在收到1500万元借款的当日将全部款项用于炒期货,后亏损1452.094万元。2011年7月21日,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致函江西省贵溪市林业局,同意付志云对498亩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2011年8月17日,付志云偿还了广信小额贷款公司300万元本金,之后还偿还了利息496.3万元,共计796.3万元,尚有703.7万元未归还。2011年12月12日,付志云隐瞒2822亩林地已设立了抵押的情况,将该山场的所有4034亩林木以20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邓小秋,实际获得190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炒期货及还利息使用。付志云谎称以贷还贷,向广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提前撤销林权抵押登记,2012年5月16日林权抵押登记撤销。2012年5月18日,付志云以其7本林权证,以中胜林业公司的名义向招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900万元用于炒期货,几乎全部亏损。2012年6月底,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起诉恒云公司、付志云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2年6月29日,法院查封了恒云公司所有的28号土地及地上8套房产,经评估价值1821.98万元。付志云的另一债权人汪媚在得知该房产被查封后,承诺免除其763万元借款,要求办理房产过户。2012年7月3日,恒云公司与汪媚签订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交接单,并将日期倒签至法院查封之前。汪媚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查封房屋异议。2012年7月18日,法院解除了对恒云公司房地产的查封。2012年7月中旬,付志云与广信小额贷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用28号土地和房产归还广信小额贷款的所有债务。2012年8月20日,汪媚起诉付志云,诉讼请求办理过户28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付志云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均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无效的,双方的真实关系是借贷关系。2013年1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汪媚胜诉。2013年7月30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付志云向检察机关举报汪媚,后汪媚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8月23日,付志云及中胜粮油公司分别出资90万元、110万元成立中胜林业公司,付志云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保管该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等重要物件。2011年9月6日,付志云以向中胜林业公司借款的名义从公司账户转出90万元至个人账户;同年10月24日,付志云又以同样方法转出110万元至个人账户。中胜林业公司在2017年4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对付志云挪用资金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和事后追认。

【争议要点】争议焦点在于付志云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主体资格、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行为人在实施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并未得到他人同意,而在事后获得同意或宽恕,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

【裁判案号】一审:(2016)赣06刑初21号   二审:(2018)赣刑终44

【刊期索引】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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