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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幼小学生校园侵权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私人律师 |1053人看过

?裁判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裁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件,要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审查免责事由的逻辑规则。



例简介

     刘某与胡某均为某小学学生。某日下午体育课期间,因老师在操场内指导其他学生进行训练,刘某与胡某等部分同学在篮球场边自由活动,该区域没有老师管理。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一下,刘某撞到球架立柱上牙齿受伤。刘某先后到区医院、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门牙牙冠折断1/2,左上门牙牙本质折断等,支付医疗费1222.39元、营养费2800元、交通费500元。刘某要求某小学、胡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胡大某赔偿上述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形成本案诉讼。




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胡某在案发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体育课期间无任课老师进行直接监管,导致二人打闹未得到及时制止,致刘某受伤,故某小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刘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发生后另行解决。据此判决:某小学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1222.39元、营养费28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522.39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某小学小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某小学尽到部分教育、管理职责,应在一定限度内免除赔偿责任,由某小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遂判决(学校8三者2的比例):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617.91元;胡某、陈某、胡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04.48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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