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民众看来“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别不大,其实不然。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借贷利率的大小,很多高利贷的利率都超过了银行利率的四倍。巨额的回报率就会滋生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为大家细说一下非法高利贷的五宗罪。
曾经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放贷机构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高利贷犯罪并不一定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起来,但是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高额的非法利益,往往采取的是黑社会的手段,或者直接就是黑社会进行的攫取非法收益的一种手段,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自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收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高利贷进行牟利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一般都会用套取银行资金或非法吸收社会资金。
(1)套取银行资金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称之为高利转贷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称之为骗取贷款罪。
高利贷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都是从银行获得非法贷款资金。其不同点在于:高利贷转贷罪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非法吸收社会资金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称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称之为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同属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
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
本罪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在收回高额利息时必然会采取逼债行为,容易滋生各类犯罪。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但是构成非法集资还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中,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
2
集资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c.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d.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e.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f.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g.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h.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