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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强奸罪法律法规大全(附河南省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969人看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2019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三)强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2)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节之一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釆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肘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釆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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