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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339人看过

以案说法

      冯某系某中学教师,担任该校数学课教学和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连夜评完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该学校随后向市人社局申请要求认定冯某为工伤死亡被驳回,后本案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难以平息,最后到了最高法院。最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对其的理解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最高院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本案中冯某的发病至死亡的时间“不详”,这就造成冯某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间,还是在已上床睡觉期间难以判断。此时,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因此,最高院认定冯某为工亡。

鑫涌律师提醒

      当法律规定无法直接解决争议时,规定背后的立法原则便能起到填补漏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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