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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发现前夫离婚前“包养女人”,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651人看过

原告高某(女) 与被告周某与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小孩出生后双方筹资承包一百货门市部,周某负责经营,高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周某以晚上看店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高某感到夫妻感情恶化,便提出离婚,周某表示同意。2008年3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高某听说周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周某,周某承认有此事。原告高某于2008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及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高某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得到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高某30000元整。

律师观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只要婚姻一方当事人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但离婚时明确放弃赔偿请求或离婚后超过一年提出的这两种情形除外。

  原告高某与被告周某协议离婚表面上看,是因为高某感到夫妻关系恶化而主动提出的,但实质并非如此。双方夫妻感情恶化的真正原因实际是周某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双方协议离婚时,由于未谈及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而高某也就无法得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从事后周某被质问时才认可与他人同居事实的情况来看,其在离婚前和离婚时均在刻意隐瞒夫妻感情恶化的根本原因,表现出来的夫妻关系不睦完全是一种假象。

高某协议离婚时由于不知道夫妻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因而也就不存在主动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并且原告高某提出诉求的时间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其要求过错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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