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一位女士(学历硕士研究生)坐在自己刚购买的奔驰车上与奔驰4S店销售人员理论、维权的短视频经过网络传播,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怎么回事呢?原来这位女士刚刚购买的价值66万元人民币的奔驰车还未开出4S店,发动机竟然漏油,注意是新车哦!于是与销售方理论解决,但是4S店的态度和解决方案一变再变,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女士无奈,只能坐在奔驰车上采取这种激烈的方式维权。谁都不愿摊上这样的倒霉事,但是,有时候事与愿违也没办法。今天,郭律师就来说道说道,消费者维权的那些事儿!
问题一、如果您作为消费者,您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有哪些途径维权呢?
郭律师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五种救济途径,其实根据事情真实情况的不同,每种途径也不是那么一帆风顺的,郭律师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并保存相关证据,作长远打算,有备无患。今天的新闻报道是西安女士已经与奔驰公司达成和解,但是该和解结果确实一波三折,非常人可以承受。
问题二、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
郭律师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2017年2月,王某(原告)在杭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选购德国进口奔驰CLS320轿车一辆,并于2017年3月支付了全部共计672000元的款项,提走一辆白色奔驰CLS320,交车时,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涉案车辆为库存车、展厅试驾车以及涉案车辆原厂的四个轮毂和四个轮胎已被更换的事实,也未告知车辆真实的生产日期及里程数。提车后一个多月,经原告要求,被告将上牌所需的相关资料交给原告,原告发现涉案车辆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到被告处日期为2016年9月。原告去车管所处上牌时,被告知涉案车辆四个轮毂、轮胎型号尺寸(18寸)与报关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上(19寸)不一致,涉嫌私自改装,车管所拒绝给涉案车辆上牌。原告通过某电视台某栏目组向被告了解真相,前后三次采访,被告言辞不一。后经原告查实,涉案车辆在被告处库存六个多月,经被告换上去的车胎是2015年生产的,轮毂也是旧的,尺寸都是18寸。这样导致整个车辆的系数与原车不一致。综上,由于被告在新车销售前进行私自改装,使得车辆参数与原车不一,安全性能无法保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并且向消费者隐瞒上述事实,欺诈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三倍的购车款等。(2017)浙0108民初4434号。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浙01民终8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