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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败诉后再诉不当得利的合法性及诉讼要点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2920人看过

民间借贷案件败诉后再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起诉。这类案件中出现的诉讼时效及管辖权争议,应按照不当得利的相关规范予以处理。鉴于支付型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由原告负担,法官应当在此基础上组织后诉的事实调查。实践中,由于证明责任制度适用的难度,一些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败诉、在不当得利之诉中也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原告可能会赢得诉讼。针对这个问题, 建议法官在适用中坚持自由心证原则予以把握。


正如李浩教授在一篇论文标题中指出的,“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的交集”是“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1〕典型场景是,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败诉后再以不当得利起诉同一被告。〔2〕表面 上,这似乎只涉及诉讼标的是否同一,以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当事 人之所以在民间借贷案败诉后以不当得利起诉,是因为两种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而且在某些法官看 来,证明责任分配也不同。正是这些不同让前诉的原告觉得有机可乘。而对受诉法院来说,除了要确 定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还要针对当事人围绕证明责任、证据调查以及事实认定提出的争议作出回 答。其次,在当事人以民间借贷起诉,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不当得利的案件中,被告经常会就诉讼变更是否合法提出质疑 ;由于合同案件与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不尽相同,这类案件中还有可能出现管辖权方面的争议。再次,由于民间借贷诉讼会消耗一定时间,在以不当得利提起的后诉中, 被告经常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这涉及不当得利案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得到 澄清。


以上都是典型的程序法问题,就这些问题,实务中不乏争论,法学界却未给出明确、具体的回答。本文结合实践案例,对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案件所涉及的重复起诉、诉讼变更、诉讼时效、管辖, 以及最重要也分歧最大的证明责任与事实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以此求教于学界同仁,并期待对规范司 法实务、统一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一事不再理?

在原告先以民间借贷起诉,败诉后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案件中,被告十有八九会提出“一事不再理”的抗辩。关于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起诉或“一事不再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 247 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这里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3〕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二者显然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就《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的文义而言,民间借贷诉讼败诉后再诉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起诉。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也是这样认定的。


〔案例 1〕W 公司起诉 J 公司,请求判决后者返还借款 400 万元,经过两审终审败诉。后 W 公司再次针对 J 公司提起借款合同诉讼,诉讼中变更请求为不当得利返还。W 公司一审胜诉,J 公司不服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W     公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认为   ,“W 公司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请 J 公司返还案涉款项与其以不当得利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请基于的事实与理由不同,因此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4〕


〔案例 2〕张某起诉赵某,请求判决后者返还借款 5 万元,经过两审终审败诉。后张某以相同事实对赵某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赵某答辩认为,“张某以相同的事实、证据、理由,在仅仅更换了案由后再次提起了民事诉讼。张某并无新的事实、证据,属于典型的滥用诉讼权利……张某的起诉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意见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被采纳。〔5〕


理论上,对于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案件,还需要讨论后诉是否具有权利保护必要性。针对这 一点,需要审查的是,原告在民间借贷诉讼败诉后,有无可能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获得救济。如果原告 的诉讼没有任何可能胜诉,裁定驳回是最合适的处理方案,因为后诉不具有权利保护必要性,法院也 没有必要浪费司法资源进行审理。民间借贷诉讼败诉的当事人,有没有可能赢得不当得利之诉?逻辑 上是有这个可能的。就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案件而言,一般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金钱可以确定,但 该笔金钱是否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借款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就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而言,原告遭 受了损失一般可以认定,被告因此获利也可以初步认定,争议的焦点常常是被告获利是否没有合法根据。民间借贷之诉败诉,只说明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被确认。这一结论不能涵盖,也没有回答“被 告获利是否没有合法根据”的问题。因此,民间借贷之诉败诉,原告理论上仍有可能在之后的不当得   利之诉中胜诉。从这个角度,允许当事人再诉是有道理的。


要注意的是,以上讨论是在区分立案受理审查与实体争议审查的框架中展开的。在这一框架中, 起诉阶段审查的只是原告有没有重复起诉,以及原告起诉有没有在实体上胜诉的抽象可能性。至于原 告的不当得利之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就是实体审理阶段需要回答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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