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20万元,在离婚后被起诉要求归还,法院判决归还10万元。
2010年,张先生与姚女士经介绍相识,婚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逐渐产生矛盾,以致感情破裂。2012年1月,张先生与姚女士诉讼离婚。
2012年10月,张先生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姚女士向其借款20万元未归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
姚女士则辩称,当时借款是为了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因此这笔借款无须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形式上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但实际上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该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判决由姚女士归还张先生1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张先生与姚女士虽签订有婚前协议书,但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按法定财产制,即共同财产处理,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