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中,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最近很多当事人咨询家具是否能作为实用艺术品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下面就由汪宇律师通过现实案例为您分析解答。
【案情简介】
2002年3月,A公司设计了一款家具图。2008年9月、2009年10月,A公司先后在和家网、搜房网进行企业及产品介绍与宣传,同时展示其生产的上述家具产品照片。
2011年12月,A公司向某市版权局申请对上述家具立体图案进行登记。著作权人为A公司。
2012年10月,A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在某家具销售中心,购买C公司生产的家具一套(即被控侵权产品)。A公司同时还公证取证了C品牌家具在互联网上的宣传情况。
审理中,被控侵权产品整体外形,布局与A公司作品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A公司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某家具销售中心、C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承担合理费用。
【判决结果】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C公司、某销售中心立即停止侵权,C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律师评析】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实用艺术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但国务院于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对此,通常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既然对外国实用艺术品提供著作权保护,对于国内实用艺术品也应当提供相同的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