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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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冒充他人姓名,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另一方想解除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发布者:汪艳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483人看过

【案例】

2013年6月27日,钱江晚报刊登一则新闻:2008年,临海市尤溪镇的村民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贵州姑娘黄慧,不到一星期时间,两人就决定结婚。结婚三天,老婆跑了。想申请离婚,却发现“老婆”登记时用的是假身份证,民政局不受理。小张从此走上了漫漫离婚路。

小张拿着结婚证到临海市民政局要求离婚,结果当场遭到了拒绝。工作人员说,离婚一定要夫妻双方到场。

走常规程序离不了,当年9月,小张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材料,申请跟黄慧离婚。

很快他接到法院的通知:被告人不存在,驳回诉讼。

小张赶紧到公安部门查询。通过身份证号码,民警联系到了黄慧本人,是个陌生姑娘。“她之前丢过一张身份证,很可能证件被人捡去冒用了。”

小张拿着公安部门和法院的调查结果,又一次折回临海民政局。他要求民政局撤销这桩虚假婚姻。

民政部门的回复是:“法律没有赋予我们对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权。你还是要走司法途径吧。”

于是,小张告了民政局。

法院向民政局发出了传票。通过协商,民政部门撤销了这起婚姻登记,解决了因假身份证登记而导致离不成婚的问题。

2013年6月25日,包括张先生向法院作了撤诉处理。

【律师点评】

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婚姻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产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对于申请登记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骗得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权限。故,在上述案例中, 小张他要求民政局撤销这桩虚假婚姻。民政部门的回复是:“法律没有赋予我们对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权。你还是要走司法途径吧。”

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中所明确的,“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婚姻瑕疵登记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释。本案中,小张最终提起行政诉讼,将民政局告上法院,此事才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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