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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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几年

发布者:杨志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80人看过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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