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晚上,湖南城步某国家公园内,两名男子用爆竹炸了6条小鱼,最大的差不多成人食指大小,被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立案,两名涉案男子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根据该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达到情节严重,怎样才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标准(一)》第63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止的方法、工具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有六种情形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500公斤或价值5000元以上水产品,或者在海洋水域捕捞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捕捞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这六种规定,公园里肯定是禁渔区。那么,使用爆竹,算不算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呢?如果算,那么,尽管只是捕捞6条小鱼,也属于应当立案追诉的。
但是,6条小鱼,加起来可能不过几两重,而且是在公园里的池塘。这样能算是情节严重吗?
而且,在春节期间,用鞭炮炸鱼,鞭炮与炸药应该有明显的差异吧?
春节期间,几个爆竹,这算不算跟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有关呢?
我相信这6条小鱼也想不到,它们弱小的生命,竟然可以换来两个男子被刑事立案。
鞭炮炸鱼,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只是,这6条小鱼在天之灵,会不会感谢有关部门为自己报了杀身之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