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集资参与人向非法集资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非法集资人所在地公安拒绝受理,甚至不出具受案回执。集资参与人自己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所在地公安受案,已经接近一年,却不作出任何处理,案件扔在一边。
记得2018年间,某合同诈骗案被害人以自己在本地被骗为由,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本地公安机关却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所以应当到外地去报案,甚至连受案回执也不给被害人,最终被害人到外地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个规定,原则上应该由犯罪地管辖。例外情形是由被告住所地更为适宜,这个更为适宜如何界定很显然必须要有进一步的解释。
那么,犯罪地是指哪个地方呢?如果是故意伤害爆炸抢劫盗窃等自然犯罪,犯罪地很容易理解。如果是诈骗、合同诈骗、各种网络犯罪,犯罪地就不容易理解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这个规定,被害人住所地算不算结果发生地呢?前面那两个小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合同诈骗案,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住所地应当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甚至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就是在自己的住所地将款项通过银行支付给犯罪嫌疑人的,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就应当受理。
针对网络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利用计算机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上述解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所在地,就是犯罪地。所以,被害人财产损失地当然有管辖权,被害人向财产损失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