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聂树斌一案中有个录像,录像显示聂树斌如何指认现场的。从录像中可以看出,聂树斌是被带到现场的。作案现场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才知道,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带路才对。据说,这个录像成了最终聂树斌再审被判无罪的证据之一。
前年某个盗窃罪案件,当事人一直喊冤,但公安民警却一直认为他策划了那起盗窃。当事人归案后,按照常规,被带出看守所去指认现场。
当事人事后告诉我,离开看守所时,一辆本田CRV在前面开路,去现场路上,有几个岔路口有摄像头。
当事人说,他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的案件,根本不知道案发现场在哪里。所以,一路上是那辆白色本田CRV在前面带路,他记住了车牌号,要我调查一下那辆车的车主,以及指认现场当天囚车和带路车途径几个摄像头摄像,证明囚车之前有辆车在带路。
原本指认现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带领民警到现场去指认,不应当由民警带嫌疑人去。指认现场,是要证明嫌疑人在现场作案。假如由民警带路,那就无法证实嫌疑人在现场作案。
结果最后查明,那辆白色本田CRV是办案民警的私家车,从看守所出发到案发现场的几个路口的摄像头录像可以看出,确实是白色本田CRV带着囚车。
最终,这份指认现场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加上其他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见过许多指认现场笔录,瑕疵不止这个,还有由辅警做见证人的,几个同案犯一起带出去,没有个别进行指认的。
指认现场笔录存在很多问题,但可惜,公检法都不重视,甚至辩护律师都不重视。
有时,冤案的平反,就是由这样细节推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