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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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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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视程序的正当性》

作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4次举报

      前天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开庭,公诉人举证时提交了许多程序违法,取证违法的证据,我的思绪被拉回两个诈骗案的庭审:
      第一个诈骗案,第一次庭审被我打乱节奏,原本想半天开完的庭,开了三次。第二次勉强举证阶段完成一部分,最后一次,公诉人在辩论阶段还提出,要补充证据。为了迎合一下审判庭,同意公诉人举证时分组举证。由于举证顺序比较凌乱,没有举证目录,所以有一部分证据我没有听清楚,在质证时质证对象错误,公诉人抓住机会马上说,我没有阅卷。我举起一本足有四十几张阅卷笔录说,这是我的阅卷笔录!只可惜,第一次有同步录音录像,第二次第三次就不肯再同步了。
      我想,我为了迎合审判庭,让公诉人举证时一组一组举证,似乎不当,我是不是应当坚持一份一份质证呢?
      第二个诈骗案是同一个合议庭,我在庭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提交线索,还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新证据。在庭前准备阶段,我提出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进入实质性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后,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我没有激烈应对,我先配合审判庭审理吧。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规定,承办法官在庭前要阅卷,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在通知辩护人开庭时,告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还规定,辩护人、被告人申请排非的,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这个审判长显然没有仔细学习排非规程和庭前会议规程,第一审程序规程这三大规程。我内心在想,如果就这样作出判决不理想的话,这是不是一个很好的上诉理由呢?
      最让我深思的一幕出现在庭审结束后,公诉人走到被告人面前,当着我的面说,被告人当时不予批准逮捕是他经办的。言外之意是什么呢?我思索,如果公诉人在侦查阶段就已经介入,属不属于应当回避的事由呢?算不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呢?我想,公诉人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已经有介入,能不能担任公诉人呢?这个事实因为是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才知道的,所以我就在辩护词中增加一段,关于没有召开庭前会议,以及公诉人是否应该申请回避的内容。
      也许,审判长没有想过这个案件没有召开庭前会议有没有违反程序。
也许,公诉人和审判长都没有想过,辩护人竟然会提出排非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程序不公正,所做出来的判决能公正吗?一个案件是否公正,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还要有正当的程序。
      只有程序正当,才能确保判决公平公正!

曾献猛律师,曾任漳州市龙文区第四届政协委员漳州市青年创业协会导师,2008年个人发起成立漳州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从业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漳州
  • 执业单位: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6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