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顾问单位老板,拿着一摞材料过来咨询。我边看边了解事情经过:
某员工因工伤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停工留薪期间待遇;3.三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后续治疗费。
老板说:有劳动合同,员工承诺社保和医保自行负责,没有缴交工伤险,工伤认定手续是由老板盖章申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已经收到一个多月了。
了解到这些事情,我真的无语。老板自己把自己送入这个尴尬境界:1.社保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缴交。一起工伤事故,把几年来全公司节省下来的社保费用都给了也不够。2.在员工尚未申请工伤认定时,就应该积极主动和员工调解。3.就算不积极主动跟员工协商处理,也不应该积极配合做工伤认定,因为没有缴交工伤险,则所有赔偿都要单位承担。4.对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如果不服,应及时申请重新鉴定。但,老板一一完美错过。现在面临着就是巨额赔偿,律师能做的,又有多少呢?所谓的防火胜于救火,难道必须等到火灾出现才后悔没有防范于未然吗?
面对几十万的赔偿请求,找律师应对,即便按照4%计算律师费也要肉痛一下下。也许,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律师咨询,就可能可以避免巨额的赔偿。就像几年前那个顾问单位,每年花几千块钱请个法律顾问当摆设,以为是白给律师钱了,反正没什么案件。结果,一下子几十个劳动争议官司下来,近百万的赔偿金,才想到原来好的法律顾问是一年几千块钱请不来的,我想想都肉痛。
律师的作用,法律顾问的作用,不要等到事故发生之后再来体现可以吗?
虽说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为何要等到亡羊了再来补牢呢?甚至羊都亡了,还舍不得补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