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张三李四王五协商投资A公司,注册资金1个亿。大股东张三以技术、设备等投资持股70%,小股东李四和王五以现金投资,第一年投资1500万元,第二期1500万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2017年A公司投建成功开始经营,张三负责所有A公司的经营,李四王五不参与任何经营活动。期间,李四王五想了解A公司经营状况,张三拒绝告知,并且让财务人员不让李四王五知情。2018年,张三另外设立B公司,向A公司租赁场地和机器设备,并由B公司全盘接受A公司的业务,A公司停止任何经营。
李四王五得知这一消息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诉称张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A公司的财物。但提供不出任何证据。
这种情形之下,小股东如何维权呢?我提出建议,李四王五向公安局报案没错,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张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A公司的财物,故公安机关不可能立案。
个人看法,小股东应当对大股东提起侵犯企业投资人权益纠纷诉讼,然后申请对A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查明公司的财务状况,看张三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如果张三不提供账册,则也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的罪名。按照李四和王五提供的情况来看,张三陷入刑事法律风险。但李四王五尽管找了律师,律师建议李四王五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显然无法解决李四王五的难题。类似这样的案件,个人认为,应当采用刑民结合的方式,仅仅报案只是拖延时间,达不到李四王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