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某当事人时,我问他为何被抓。他说,他是开店的,与有个经常来店里消费的人成为朋友。于是经常聊天,那个朋友说,他做第四方支付,银行卡的限额经常不够用,需要借别人的银行卡用。
有一天那个做第四方支付的朋友向他借了一张银行卡,没想到才一个多星期就被冻结了,这个当事人也没有多想,
过了一段时间,那个做第四方支付的朋友劝他,利用没开店的时间,到他那边帮忙,用别人的卡收钱付钱,每个月可以给他几千块钱工资。
这个当事人心里想,他开的是烧烤店,晚上生意还好,白天没什么生意,不如白天去帮忙,多赚点钱补贴家用。
就这样大约一个月,突然就被抓了,说是涉嫌某开设赌场案。
我说,上到公安部,下到公安局都在开展“断卡行动”,你没注意啊?不仅银行卡、电话卡不能出借出售出租。那个做第四方支付的,为什么借来的、租来的或买来的银行卡?如果是正当的生意,根本不需要别人的卡。他们实际上是为利用网络犯罪的那些人提供支付结算,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你的行为涉嫌的是这个罪名。
这个罪名之下,那些将银行卡、信用卡或者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的,就存在极大的风险。除了银行卡被冻结,还有可能涉嫌犯罪。有不少人(包括大学生)出于贪小便宜,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办理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办理银行卡,或者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结果他人将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导致自己也身陷囹圄。
本想轻松赚点小钱,没想到却成了犯罪嫌疑人!
所谓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种钱不能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