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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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发问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632人看过


      2016年11月26日,郭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到案发现场,下车后,手持铁锹砸破某政府工作人员到车窗,民警到现场时,郭某某已在现场睡着。民警将郭某某带至县医院抽血,然后送往司法鉴定所对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308mg/ml,依据是2010年司法部的标准,但2016年9月,司法部新标准已经出台并实施。一审法院判决根据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判决郭某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当事人委托我上诉,我以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为由帮郭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之后第一次开庭,直到开庭前十几分钟,我才知道公诉人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个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对案件没有什么影响,核心证据就是这份鉴定意见,只要鉴定意见打掉了,这个案件就是无罪。只要鉴定意见没有打掉,这个案件不可能无罪。所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人的发问显得极为重要。于是,我利用那几分钟,匆匆拟定几个问题发问。首先是公诉人发问,显然公诉人看到鉴定意见中虽然有两名鉴定人,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一个鉴定人作的鉴定,两个鉴定人签名。我听见公诉人开口发问:“鉴定书上载明你和......”我知道公诉人目的是要提醒鉴定人,鉴定过程是两名鉴定人共同鉴定的,所以马上打断公诉人的发问:“反对公诉人指示性的发问!”审判长显然也知道我反对的是什么,所以支持我的发对意见,要求公诉人不能指示性发问。于是,公诉人换了另一个问题:你为何适用2010年的标准?鉴定人回答:那是笔误,我是按照2016年的标准鉴定的,只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用了以前的版本。其实,2010年的标准和2016年的标准内容一模一样。

      一、轮到我发问,我的第一个问题是:

      1.这份血样是谁鉴定的?

      鉴定人回答,是我。这个问题要解决的是,鉴定必须要两个有资质的鉴定人才能作,只有一个鉴定人做的鉴定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人无疑陷入我的圈套。

      所以,我的紧接着追问:

      2.还有没有别人?

      鉴定人回答说:没有。

      鉴定人很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鉴定人告诉法庭,是他一个人完成鉴定的。

      二、于是我问了第二个问题。

      血样的容器是用什么品质什么型号的?

      鉴定人回答:是用塑料瓶。

      作为鉴定人,他应当知道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要用使用抗凝管,学名为EDTA管,而不是塑料管。第二个问题目的是要证明鉴定样品所用的容器不是酒精测试专用的抗凝管。鉴定人再一次完美陷入我的圈套。

      三、我的第三个问题。

      容器上有没有封条?

      鉴定人回答说没有。

      这个问题目的是要解决,血样的同一性问题,抽取的高某某的血样和鉴定的血样不能排除不具有同一性,或者被污染的可能。

       四、我的第四个问题。

      1.血样是怎么移交到鉴定所的?

      鉴定人回答说:是冷藏的。

      这次没有入圈套。

      2.我继续追问,从抽血医院到鉴定所一百多公里吧,怎么冷藏的?

      鉴定人回答说:不知道,我拿到样品的时候是冷的。

      五、我的最后一个问题是。

      你有没有在鉴定意见里签名?

      鉴定人说,有该鉴定人的章,没有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必须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这次发问,我自以为很成功,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规定,这个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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