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620**********

  • 执业机构: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骗取贷款罪的前世今生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692人看过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一个罪名:骗取贷款罪。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成两部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许多企业贷款时,采用虚构贷款用途,伪造买卖合同的手段,向银行骗取贷款。认定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是,贷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而造成严重损失的金额是二十万元。按照这个规定,许多企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自2017年开始,逐步有判决书认定,尽管虚构贷款用途,或者伪造买卖合同,贷款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只要未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严重损失,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依然有一些法院判决认定,尽管未造成严重损失,只要骗取贷款的数额达到一百万元,就构成本罪。


       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规定,做了修改,把原来规定的“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中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删除了,只留下“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这就意味着,只要没有造成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严重损失,即便具有“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事实,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前世规定更宽松,很容易就构成。今生规定更加严格,必须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


       这就是骗取贷款罪的前世今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