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一个罪名:骗取贷款罪。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成两部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许多企业贷款时,采用虚构贷款用途,伪造买卖合同的手段,向银行骗取贷款。认定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是,贷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而造成严重损失的金额是二十万元。按照这个规定,许多企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自2017年开始,逐步有判决书认定,尽管虚构贷款用途,或者伪造买卖合同,贷款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只要未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严重损失,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依然有一些法院判决认定,尽管未造成严重损失,只要骗取贷款的数额达到一百万元,就构成本罪。
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规定,做了修改,把原来规定的“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中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删除了,只留下“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这就意味着,只要没有造成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严重损失,即便具有“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事实,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前世规定更宽松,很容易就构成。今生规定更加严格,必须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
这就是骗取贷款罪的前世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