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遇到最大的困难是公安开始让嫌疑人认罪,而且只要给你一句:你如果不认就不可能从宽,在公安阶段如果认罪认罚,从宽的力度更大。这样说也没错,问题是,嫌疑人可能有做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并没有公安认定的那么多那么重,嫌疑人怎么认?某非吸案件嫌疑人,会见时说公安要她全部认。她说,那些会员大多数不是自己发展的,她只是帮忙记账,但公安非得让她认,不认的话不给从宽。我说,你实话实说,不要作虚假口供,从宽不从宽,不是公安说的算。嫌疑人说,那怎么办?我说的公安不记录,他们记录的又不是我说的。我说,那你应该坚持让他们按照你说的记录,否则不签名。你还可以自己写,把事实真相写出来,等下一次公安或者检察官提审时,直接给他们。看来,律师还必须就这一问题向公安提交法律意见。认罪认罚,是要承认自己所做,而不是承认所有公安指控。我不支持在公安阶段作认罪认罚,除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等案件到了检察院,又有按时起诉率考核,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假如卷宗只有三两卷还好,如果卷宗十几卷,甚至几十卷上百卷的,公诉人就算没日没夜阅卷,也难能把材料看完,更不要说看详细。如果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要先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还要核对各类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然后整理起诉书。但是,经办人是不是这样严格依照诉讼规则呢?他们更看重的是考核。由于到了检察院阶段,律师可以阅卷,所以,嫌疑人这边可以依托律师对卷宗材料的阅读了解案情,作出合乎事实的判断。这个时候,在律师的见证下作认罪认罚,是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该如何认罪认罚?如何在还原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既要罚当其罪,又要让嫌疑人感受到从宽。
经过这两年来认罪认罚的实践,我发现跟检察院谈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必须要有足够的筹码,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筹码,这个筹码不仅仅是认与不认,而是找到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瑕疵,将辩护提前到检察院阶段。即便检察院不采纳,坚持起诉,也要争取在庭前与法官充分沟通。我的做法是,无论是检察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争取提交书面意见,并附上阅卷笔录,甚至是类案判决文书,将辩护提前到庭审之前。除非在定罪量刑上谈不拢,绝不在庭审时与公诉人发生激烈对抗。将所有激烈对抗,提前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院庭审之前。通过阅卷和会见,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找到辩点,从证据体系上入手,结合情理法理进行庭前辩护,为嫌疑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到审前辩护实质化,庭审辩护虚化,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