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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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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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辅导的两个问题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取保候审 |833人看过

       原本计划今天把刑事辩护技能卷中的会见篇写完,但发现自己肚子里的料有限,绞尽脑汁终于写到审判阶段的会见,这个阶段的会见主要是庭前辅导。

庭前辅导时,需要解决哪些问题?或者是担心哪些问题呢?

       第一,可不可以把卷宗材料交给被告人核对?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跟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如何进行核实呢?有关证据又包括哪些呢?在庭审过程中,所有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应当在庭审调查中举证,并由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质证。那么,被告人如果没有看到证据,又如何进行质证呢?所以,辩护律师将证据交给被告人进行核对,从法理上看,绝对没有问题,从刑诉法规定上看,辩护律师有人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证据,这个规定证明证据交给被告人看没有问题。有几个辩护律师涉嫌泄漏国家机密罪的案件,是辩护律师把卷宗材料交给被告人的家属。辩护律师在庭前辅导时,将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核实,个人认为不会有问题。

       第二,会不会成为教唆被告人翻供,串供嫌疑人?假如辩护律师心思不正,企图通过教唆被告人翻供或者教被告人串供来帮被告人脱罪,那当然存在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风险。其实,被告人的无罪供述或者罪轻供述,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并不怎么重视。办案人员首先会审查其他证据分析被告人有罪无罪,重罪轻罪。只有其他证据指向被告人可能无罪或者罪轻时,办案人员才有可能仔细审查被告人的无罪供述或罪轻供述。所以,辩护律师应该以裁判者思维来辅导被告人,还原事实真相,不要轻易翻供串供,把自己带进刑法三百零六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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