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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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样的审判长点赞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562人看过

某帮信罪庭审,一共六名被告人。因为我的当事人拒绝认罪认罚,所以,用普通程序庭审。审判长可能不熟悉刑事审判程序,出现了几个程序性问题。


一、竟然要核实辩护律师的身份。

审判长在庭前准备时,核实完被告人的身份,并告知被告人的四项基本权利之后,竟然要辩护律师报告身份。

我举手表示反对,刑事审判程序,没有核实辩护律师身份的程序。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假如要核实辩护律师的身份,应当先核实公诉人的身份,否则是对辩护律师的歧视。

我拒绝报告,并告知审判长,辩护人是在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之后,介绍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以及出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辩护律师。

审判长被我这样一打断,竟然没有生气,而是向被告人核实辩护律师的身份。然后,其他辩护律师竟然报告自己的身份。

我想,辩护律师自己的合法权利都不争取,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二、庭审发问环节,是个别进行还是集中进行。

庭前准备之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进入庭审发问环节。审判长也许忘了,竟然没有个别进行发问。搞得我再次举手反对,我说,审判长,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个别进行。

审判长被我这样一打断,竟然没有生气,而是征求公诉人的意见,是否个别进行。公诉人说,个别讯问。


三、遗漏相互对质的环节。

最后一个被告人发问完之后,审判长让法警将其他被告人带上法庭,马上就要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我再次举手表示反对,我说,审判长,因为被告人对于部分交叉事实的供述不一致,所以应当让他们之间相互对质,质问。


四、关于辩护律师调取新证据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辩护律师申请调取新证据,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但这个案件我要在两个月前就向法院申请了,法院至今尚未答复。


五、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发问。

我对其他五名作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发问:1.你们知道什么是帮信罪吗?2.你们知道帮信罪必须具备几个条件吗?3.值班律师和公诉人有没有告知你们,什么是帮信罪,你们的行为为什么构成帮信罪吗?4.你们如果不作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能的刑期是多少,认罪认罚之后,建议量刑的刑期是多少?5.你们认识值班律师吗?他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们是在什么地方作的认罪认罚?结果,五个被告人没有一个知道帮信罪要具备什么条件,有一个竟然说,值班律师只告诉他帮信罪要被关。


虽然审判长可能因为长期审理民事案件,所以对程序上不够严谨,但他态度十分友善,让辩护律师尽情发挥。为这样的审判长点赞。

希望审判长带领下的合议庭不仅态度好,而且真正能够严格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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