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异议,二审法院就应当审查是否会影响定罪量刑,但是,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应当开庭才能查明。然而在实践中,二审被告人、辩护律师即使提交了书面的开庭申请,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异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仍占极少数。刑事案件二审的辩护律师往往会根据该条规定提出开庭申请,但是,二审法院往往不仅不开庭审理,甚至决定不开庭审理也不依法告知辩护律师,不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问题:虽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但二审法院不开庭可能存在几个问题:一是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时存在未告知不开庭决定的情形;二是未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三是未书面说明不开庭审理的理由。这不仅侵犯了律师的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也违法了法定程序,不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建议:提议二审开庭审理为常态,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实体和程序的公平、正义。为此,结合实践情况,提案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应当予开庭审查,审查时应当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意见。若异议成立,则应当正式开庭审理。
2、二审法院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后应当书面告知辩护律师,并告知理由。
3、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不应以辩护律师已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为由,不再听取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