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三次笔录均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配合公诉人做了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公诉人讯问时,嫌疑人做了有罪供述。
公诉机关将嫌疑人起诉到法院,建议量刑为1年2个月到1年6个月,嫌疑人成了被告人。
法院计划开庭,角色从嫌疑人变成被告人要求解除之前的律师,家属为被告人聘请新的律师。新律师介入之后,被告人明确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
公诉人知道之后,拟将撤回原来的量刑建议,不认同被告人自首情节,并拟提高刑期为有期徒刑3到4年。
知道公诉人可能会以加重量刑来逼迫被告人认罪,但不知道公诉人竟然如此任性。
因为被告人是自动投案的,认罪构成自首,不认罪不构成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可以减轻基准刑40%以下刑期,正常情况是减轻基准刑30%的刑期。由此逆推,这个案件基准刑最长2年1个月,最短是1年8个月。
这个案件即便是因为自首足足减了40%,最长的刑期也不过是2年6个月。
扣缴一个自首的量刑情节,居然要增加100%以上的刑期,这个公诉人可真任性!
被告人是否有实施犯罪行为,应当以证据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定罪量刑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不仅要达到每个定罪量刑情节都有证据证实,每个定案的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已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也不能降低证据标准。更何况这个案件不是认罪认罚案件。
公诉人以加重刑期来逼迫被告人认罪,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太过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