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快速寻找到辩护辩点呢?有经验的律师,基本上会先从在会见时,当事人对于定罪的事实如何陈述,对量刑情节如何陈述的。刑事案件中,审判长在庭前准备结束之后,开始庭审时,对被告人发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什么意见?”作为律师,无论是在拘留期间,还是在批捕之后会见,都应当问当事人,是因为何事被拘留、被逮捕,当事人自己有什么辩解?然后,通过对当事人对参与或实施涉嫌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进行发问,对当事人如何归案进行发问,了解是否具有未遂、中止情节,或者从犯,次要的主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在会见时向当事人了解到案情之后,初步确定辩点,然后围绕辩点进行阅卷,从卷宗之中寻找辩点的依据。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罪案件,立案时是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立案,起诉意见书变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罪”,原来的一罪变成两罪。而根据当事人的供述,第一次第二次承认有伪造的行为,第三次之后就否认了自己的行为。否认的理由是,自己长期患病甲亢,在办案中心的接受讯问的时候,情绪比较激动,加上妈妈听说自己被叫到公安之后,发生事故,脚摔断了。民警承诺说,只要认了,就让他回家。所以第一二次笔录才会承认了伪造的行为。但是,他根本就没有做。根据当事人的辩解,我仔细阅卷,发现公安机关竟然连作为对当事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都没有让当事人辨认。而报案人报案时,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由本人提供”字样,假如这些字样是由当事人签署的,那还好说。但是,报案人诉称“与原件相符,由本人提供”,是不是代表原件是在报案人手上收执呢?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这十个字应当是由当事人本人签署才对。
所以,在阅卷中发现,当事人自我辩解的在卷宗中可以找到依据。然后,当事人是否真的有甲亢,甲亢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当事人的妈妈何时摔伤,时间是否和当事人辩解的时间能够吻合,那就更加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辩解。
某个开设赌场罪的案件,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均未载明,被告人是在案发现场,知道有人报警,仍然留在原处等候抓捕。这个属于自动投案的情节。假如被告人如实供述,则具有自首情节。阅卷时,我发现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拒不如实供述。但是,看立案登记表,里面却载明被告人对自己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供认不讳。而且,卷宗中,被告人第一次的供述与辩解就承认自己开设赌场的行为。 这明显就符合自首条件,可以自首辩。
刑事案件的辩点如何形成,个人认为,首先是从会见时了解案情,发现辩点,然后再从卷宗当中寻找印证辩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