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当值班律师,是2018年底。当时接到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说有个涉黑案件,需要值班律师配合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让我充当临时值班律师,我当即应允。那天下午,我从连城赶回单位,看到检察院送过来的材料,发现原来让我见证的是同一个涉黑案件中的几个同案犯。
我仔细查阅有关认罪认罚中,值班律师该做哪些事情的相关规定,除了刑诉法第36条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服务是: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还有一个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规定,也没有针对值班律师能否对同案犯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但《关于实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一名律师不能为同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能为两名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我有些忐忑不安,早上在微信里咨询了专家,咨询了大律师,他们给我的答复是可以见证。但同样的,他们无法提供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我见证了几个同案犯的认罪认罚,确实是自愿的,而且刑期确实适当。但是,没有详细阅卷,对于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无法判定,只能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来分析。
微信群里有律师认为,值班律师有两个功能,一个是提供咨询服务的功能,一个是提供量刑协商、选择程序等辩护职责的功能。如果仅仅作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应该没有问题。但如果涉及到参加量刑协商和选择程序、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那就不行。因为这样的服务,实际上是在干辩护律师做的事。
我学到的是如何与公检法进行量刑协商问题,那是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听顾永忠教授、孙长永教2018年12月份的讲座,讲到值班律师制度,同样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几个专家教授讲的都是如何量刑协商,是否可以低于法定刑的问题。根据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要报到最高检决定。但专家都认为应该突破法定刑,否则认罪认罚制度就没有多大的意义。
看来实务中专家们和制定修改刑诉法的专家们都把值班律师是否能够同时为同案犯提供法律服务给遗漏了。两高三部是不是应该在意见中,有解释权的两高是不是该在刑诉法的解释中予以明确下呢?
关于值班律师的第二个困惑是,万一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后,被告人要委托值班律师担任辩护律师,可以吗?这个问题,我见证某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真遇见了。被告人一直要求委托律师,要求检察官打电话给家属委托我为他辩护,我说,开庭的时间,我刚好在哈尔滨开庭,没办法,也没时间。如果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还想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写信要求家属委托。而我,可能来不及参加了。这个案件没有委托律师,确实不大应该啊!
但是问题来了,假如被告人家属真的按照被告人的要求要委托,我又该如何处理呢?拒绝,还是接受?
这个案件中,我拒绝了。虽然家属律师费的诱惑让我颇为动心。但最终,我还是抵挡住了诱惑。
关于值班律师,第一个困惑,见证认罪认罚时,是能否对几个同案犯进行见证?无论是否可行,我曾经见证过一回。第二个困惑,是否可以担任被见证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我认为可以。但我拒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