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都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上述三种情形的犯罪分子是应当宣告缓刑的。
然后,根据该第二款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假如说,不满18周岁或者75周岁以上的,或者怀孕的妇女是累犯,或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能不能判缓刑呢?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的犯罪分子,但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属于应当宣告缓刑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往往不同意适用缓刑,他们的理由就是一句话,认为根据犯罪情节不适用缓刑。
其实,对于大多数这种认罪案件,被告人都作了认罪认罚,主动缴交罚金有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害人还做了谅解,并且不提出赔偿请求。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并且具有自首情节。在很多地方,公诉人会主动建议宣告缓刑。
但是,也有一些公诉人,无论被害人是否谅解,即便建议量刑刑期是一年左右甚至是拘役,不仅不建议宣告缓刑,甚至不同意适用缓刑。
不由得感叹一下,为何有些公诉人那么反感宣告缓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