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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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也可能成为强奸犯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419人看过


      某中学的两名花季少女,早恋,想赚钱,就想了个方法,引诱幼女卖淫。于是,她们和各自的男友一拍即合,决定由两名花季少女利用幼女无知而且想赚钱的心理,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


      对于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是认定为强奸。强奸罪的刑期基本上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而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只规定了对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像引诱幼女卖淫罪虽然刑期比强奸罪高,但这个罪名只对于那些满16周岁的行为人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这个案件中的两个花季少女,一个满14周岁,一个满15周岁,均未满16周岁,所以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由于这两名花季少女明知被引诱的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致使幼女与嫖娼者发生性关系,对于这两名花季少女而言,她们与嫖娼的男子主观上有共同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故意,这两名花季少女成了强奸犯。而且,因为在这样的强奸中,两名花季少女所起的作用是关键的,也是主要的,是主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幼女的,起点刑为4-7年有期徒刑,每增加强奸一人,则增加1-3年,强奸一人多次的,增加30%以下基准刑。未满16周岁的,减轻基准刑60%以下。像这种恶劣的行为,减轻30%-40%力度已经足够大。


      假如是年满16周岁的,则应当定性为引诱幼女卖淫罪,起点刑应当是6年以上,增加的刑期和强奸罪差不多。


     裙子,即便是花季少女,犯这样的罪,应当在4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花季少女成为强奸犯,要秉着双重保护原则,对被告人保护过头,是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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