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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争议的处理

发布者:尹艳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26人看过

近几年,房价呈双倍上涨趋势,仅凭恋爱双方的能力已无力支付。因此,大多数父母也参加到买房的队伍中,他们掏出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们置办婚房。但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房产归属往往就会产生较大争议。

1、由一方父母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

此种情况,该房产属于父母的财产,子女离婚后无权分割他人的财产。

由一方父母出资,以自己子女的名义购房

此种情况下,该出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的行为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的,恋爱关系终结时,另一方不得分割。

3、由一方父母出资,以双方名义购房

此种情况下,应视为一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若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应为共同共有,恋爱关系终结或离婚时,另一方可予以分割。但由于房屋价值很高,出资方添加另一方的名字也是为了能缔结婚姻关系或婚后能维持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就会基于公平的角度综合考量,并不会完全支持未出资方的产权份额。

4、由一方父母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房

此种情况,一般是由出资一方基于两人能结婚共同生活的前提下而为的给付。由于房屋价值很高,常常耗费了准新人和其家人一辈子的积蓄。当一切准备妥当时,对方却表示不愿意履行婚约了,给付一方在懊恼、无奈、不解的同时,迫切想挽回损失。

深圳地区的法院将这类案件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其使用的是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返还的基础是因为接受方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财务的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若受赠人继续占有财物,即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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