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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发布者:尹艳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73人看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再从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股权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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