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协议离婚
一、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二、离婚协议常见的问题
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三、离婚协议有关具体事项的约定和处理
(一)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房屋具体信息(购置时间、出资状况、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
离婚后的分割方案;如果涉及房屋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办理时限,义务人的协作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
(二)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存款基本信息(开户行、户名、帐号、存款数额、币种等);
分割方案及交割方式;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
(三)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股票具体信息(股东代码、开户的证券公司、股票市值等);
分割方案及交割方式;违约的惩罚措施;委托他人代炒股的处理。
(四)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明确股权信息(持股企业名称、持股数量、股权帐面价值等);
分割方案(通常的作法是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也可以约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这就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五)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六)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七)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八)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双方因户口迁移问题再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是目前离婚案件处理的一个难点。比如,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一方应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内将户口迁出,而其拒不迁出,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困扰。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那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