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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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胰腺炎患者急诊住院安徽省某县医院死亡医疗纠纷案

发布者:丁海江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7日 6094人看过 举报

2025-07-17

律师观点分析

急性胰腺炎患者急诊住院安徽省某县医院死亡医疗纠纷案

律师观点分析

特别声明:为北京专业医疗事故/纠纷律师亲办医疗案例,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医疗纠纷案例简介

患者肥胖男性,以“急性胰腺炎”由急诊收入院普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胰腺炎;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高血压病。

住院期间9月9日,医方发现患者自主呼吸消失,经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电除颤等抢救后恢复自主心率,但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当日转入重症监护室ICU治疗。因患者病情危重,家属联系南京的医院后,于9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急性重症胰腺炎、心脏停搏复苏成功、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多脏器损伤等,当日转院至南京某总医院。总医院告知由于缺氧时间太长,虽心肺复苏,但患者持续昏迷、各器官衰竭,建议放弃治。9月30日14:40 患者突发心率下降至35次/分,血压跌至50/35mmHg,脉氧降低至88%,立即胸外按压心肺复苏,后恢复心跳,但心率血压难以维持,反复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等静推,医方告知家属脑死亡一直没有自主呼吸,全身衰竭,心跳血压维持不住,预后极差,随时死亡。因当地习俗,患方家属于17时连夜办理出院救护车转回老家。后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

综上,患方认为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延误了疾病的诊断、治疗。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办案过程:

患者亲属多次前往北京找到本律师咨询,不仅复印了包括血气分析、护理记录等在安徽该县医院的全部病历外,并前往江苏省南京将患者的病历、片子等和患者当地医院的全部病历也都进行了复印。带来后,具有临床医师工作经验的主办医疗纠纷的丁律师,亲自看病历、影像学片子、心电图等分析案情,结合其曾经多年的医生临床经历、病房工作规律、流程等和十余年的作为律师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经验,发现了真正的关键医疗缺失等问题,确定了诉讼方向。患方委托本律师向安徽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历经多次开庭,并通过努力和患方的坚持,法院同意移送到北京进行司法鉴定,随后,丁律师在听证会上结合临床和医学法律两方面的规定,指出病历中的相关化验单、CT、心电监护、医嘱等反映出的情况,据理力争,经鉴定认为,⑴被告存在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度诊断不足, ⑵被告护理存在缺陷, ⑶治疗部分不够完整及时,存在不足,⑷对患者高钾血症诊疗应存在缺陷,⑸对患者电解质紊乱诊疗纠正不够充分,存在不足,⑹镇痛用药的选择不够合理,⑺血糖监测存在不足,⑻告知义务存在不足。医方过错的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至同等原因之间(建议参与度为 30%-50%)。

医方不服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询,并在庭审中,提交发药系统照片作为新证据。本医疗律师从医疗临床基本药品的配置流程、临床惯例、常识等结合证据的三性,充分向法庭阐述了我方的主张和依据,驳斥了对方的辩解。

最终,2024年1月,安徽当地法院一审出具判决书,直接顶格认定医方承担50%的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医院不服判决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阜阳中院二审判决,支持我方的意见,驳回医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最终代理患方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医疗事故律师


丁海江,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能够当场看懂分析病历,才是真正懂医的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九年医院临床医生经历,十六年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1110120********45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