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海江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7日 38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腰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北京某某总医院第一医疗中心腰椎骨科手术神经根损伤左侧足瘫医疗纠纷赔偿案
声明:为本医疗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淀医疗律师亲办案件。
医疗纠纷/事故案例经过
患者因“腰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就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医院专家门诊,后住骨科行腰椎后路椎板切除、椎管减压、神经根探查、椎间盘摘除、Cage(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术后当天清醒后,病人发现左腿没有知觉不能移动,右腿能移动但没劲右足背足底感觉厚重异常,遂向护士询问,答复是手术麻醉还没有完全消退所致,未予进行处理。第二天八时许,医生查房后发现异常,当即做急CT,并与当日下午二次手术。手术名称:电视透视+显微镜下腰椎后路血肿清除、神经根探查术。出院至今患者左足搭拉下垂,不能活动并仍没有知觉。患者认为左脚的瘫痪医方具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医疗纠纷/事故律师办案过程:
病人找到本律师咨询后,本医疗律师,凭借曾经多年的医院临床工作经验,和十余年的作为医疗纠纷/事故专业律师参与鉴定、医疗调解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办案经验,当场直接看病历、影像学片子并对患者进行肌力等的查体后,给出建议并指出法律解决医疗纠纷的多条途径可供选择。患者坚决不同意进行第三方调解,当即委托本医疗纠纷/事故专业律师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面对术后第二天上午曾做CT检查,而医院提供CT影像片子上注明时间不一致和医方给出的解释,从临床常规工作检查流程、医疗影像电子数据的存储、电子数据的鉴定、法律上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法庭给予了对20日上午八时至九时,期间CT检查片子的相关诊疗行为应做出对医方不利的解释的认定。为后续的主张和责任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医疗纠纷律师亲自撰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并亲自出席进行阐述和回答询问,并当场指出医方的问题。鉴定意见支持了上述主张,认定原因力大小为共同。法院开庭,医院对鉴定意见不服,认为即使存在过错也应为轻微责任,本医疗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关键性的医疗过错的节点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律师的观点,不能排除医方第一次手术操作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关联性,手术过于积极,未尽告知义务交代替代性诊疗方案,第一次手术后没有尽到密切观察注意义务等。判决医方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已经执行完毕。